中華民國護照
申請天數:一般6個工作天 / 急件3天
申請方式:可委託辦理
準備資料
- 舊護照。
- 滿14歲以上,附上身份證正本,未滿14歲,附上戶口名簿正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 6個月內二吋彩色照片2張(新式身分證規格)。 注意 相片正面露耳、白色背景,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人頭長度不得小於3.2cm及超過3.6cm。
- 未滿20歲者,附上父母親或監護人的身份証正本,並於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
- 更改過中文姓名請附上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正本。
- 同時持有我國及他國護照,護照上有"僑居身分加簽"者,請附上他國護照。
注意事項
- 護照的有效期限為: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 護照上的英文拼音以外交部規定的拼音為主,若舊護照的英文拼音與現有外交部拼音不同者,則需附上原有舊護照。
- 小孩在國外出生,持駐外辦事處核發的中華民國護照,若有在台灣入戶籍,可換發護照 (程序與一般相同)。
-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辦妥護照後,出境前請親自向戶籍區公所兵役科蓋兵役章;滿20歲以上在學學生可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