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已通過兵役法修正案,開放役齡前男生出國留學。有關兵役法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男子出境、再出境有關兵役規定
一、 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境,不受限制。(以民國八十七年為例,民國七十二年以後出生者,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只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均可申請出國。)
二、 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以民國八十七年為例,民國六十九、七十、七十一年次出生的男子均為接近役齡男子。)
(一)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初次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與本人填寫具結書(只要辦一次即可),具結於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前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二) 未具「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具結出境,護照末頁應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除有特殊原因經中央部會核准者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三) 具有「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不必填寫具結書。
三、 役男係指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滿四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以民國八十七年為例,民國六十八年至四十二年次出生的男子均為役男。)
(一)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七內字第三二○三○號函大幅修正,開放役男出境,並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二)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經本局同意,最長不得逾一年。
(三)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經本局同意,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四) 在學、未在學役男以其他原因申請出境者,直接由役男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准,並經本局同意,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五) 八十八年元月一日起,二十歲(六十八年次)以上在學役男且經核准緩徵者,可直接到本局申請出境。本局依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市)政府提供的在學役男緩徵資料為出入境審查依據。
四、 僑民役男:回國未連續住滿一年或居住逾四個月未達三次者,出境不予限制。
五、 大陸來台役男:自在台設戶籍之日起算,未滿一年者,出境不予限制。
六、 後備軍人、國民兵、免役、禁役:憑各該證明申請出境,不予限制。
本文節錄自教育部「男子出境、再出境有關兵役規定」中之說明
▓ 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小留學生)返國再出境規定
一、 役齡前出境:
於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前以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証明,申請再出境,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 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 就讀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三十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適用釋例:
(一) 「役齡前」:指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二) 原處理原則規定十八歲以前出國,十八歲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專科或大學都可以返國再出境,新頒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十八歲以前出國,十九歲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國外已就讀大學,才符合規定,未就讀大學學位者,不再適用放寬規定。
(三) 學歷學校其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教育體制,且其修業年限必須逾一年以上。
(四) 第一次回國時,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何時入學,就讀年級。如果假期超過二個月,須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才可辦延期。
(五) 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三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並翻譯成中文,中外文本都要送到我國在當地的代表處驗證。
(六) 十八歲以前出國者可在外國或香港讀書。但不能到大陸讀書,在大陸護照過期也不能辦新護照,如果超過四年以上沒有返國,將以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方式處理。
(七) 這次政府是開放役男出國旅遊,並非開放役男出國讀書,所以十九歲以後出國的,都不能適用小留學生再出境的規定。
(八) 新規定要在十九歲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國外已就讀大學;為使本辦法施行前(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已出國現仍在就學的男子可以再出境,本次特別放寬,凡在十八歲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境,現在國外讀高中、專科、大學的,返國也可以申請再出境。
(九) 小留學生返國申請再出境,護照末頁要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無特殊原因,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如果在十五歲以前出國,在國外以住滿四年,準備拿外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的話,請在取得僑居身分加簽後再回國。
三、 年滿十六歲之年一月一日至年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返國申請再出境,應按「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作業規定」辦理。
四、入出境管理局小留學生諮詢專線:
電話:886-2-23883929
傳真:886-2-23897151
入出境管理局小留學生專線 (02)2388-3929
五、在國外的小留學生:
可先將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利用時間先行傳真入出境管理局,待國內上班時間再以電話專線連繫。倘告知符合規定後,再將文件送轄區我駐外館處驗證,以節省信件往返時間,及減少返國後無法再出境的困擾。
節錄自教育部「台灣地區人民入出境」中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