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簽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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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於近期發生多起赴歐旅客行程受阻案例,其中部份情況係因同業對歐洲申根簽證相關規定未充分瞭解所致。謹特別詳列相關規定供參,以確保旅程順暢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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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根公約國共15國,包括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法國、德國、西班牙、 葡萄牙、奧地利、義大利、希臘、丹麥、瑞典、挪威、芬蘭及冰島,目前申根公約實施範圍僅及於3個月以下之一般人士旅遊簽證,原則上,凡條件符合者,可一證照通行15國,但亦非毫無限制,一體適用,各當事國政府仍得視特殊情況保留若干行政裁量權。 |
2•國人赴申根國家旅遊,倘中途前往非申根公約國後,欲再進入申根公約國,則須申請多次申根簽證。由於申根多次入境簽證費用較單次為高,近有部份國人為節省費用,僅申辦單次入境簽證赴歐旅遊,途中離開申根國家後即無法再入境申根國家,在此,籲請國人赴歐旅行特別注意此節。 |
3•凡至申根國家旅遊應注意: (一)開出機票之日期必須早於簽證日期,如因 改換班機,務必持有原班機之證明,諸如電腦訂位號碼、離到班機等資 訊(二)確認訂妥旅館,尤其須注意登記姓名應與護照相同;(三)持有足夠生活費之現金或出示有效之信用卡;(四)隨身攜帶我駐外各館處之急難救助電話號碼以備急需。 |
4•依據申根公約國家簽證規定,旅客自申根境外國家機場 (例如台北中正機場 )途經兩個(含)以上申根境內國家機場(例如分別過境比利時及荷蘭) 轉機時,必須辦理各該國均屬 有效之過境簽證 (Transit Visa)。 |
5•欲前往兩個以上之申根國家者,須向主要目的國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而主要目的國之定義為停留時間最長的國家。若停留時間相同則向進入的第一站申根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但是欲前往法國的海外管轄區則須向法國在台協會申請。 |
6•申根簽證之目的僅以旅遊或商務為限,多次入境申根簽證之停留天數係指當事人於該簽證效期內可在申根區域內之總累計停留天數,非每次入境申根區域之停留天數。 |
7•若為其他目的或停留時間超過九十天者,必須向目的地國家之駐華辦事處申請不同種類的簽證,並且依據個別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原則上簽證不得辦理延期。 |
8•國人取得赴歐申根簽證時,請注意簽證上有無加註「不需保險」 (No Insurance Required)之註記,倘無上揭註記或該註記不是用英文登載時,則有必要向原核發簽證機構查明並詢問清楚。另赴歐盟國家旅遊時應隨身攜帶附有照片之全民健保卡,以補強上揭註記之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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